【2022】7号
湖南科技大学老年文体活动管理及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离退休教职工文化艺术体育活动(以下简称“文体活动”),保证离退休教职工安全、健康、平等、有序参加各类文体活动,促进我校老年文体活动蓬勃开展,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及《湖南科科技大学老年社团(协会)管理办法》《湖南科技大学老年文化艺术体育协会章程》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确保安全原则。组织各类文体活动,一要进行安全论证,安全系数不大的活动不能批准;可以开展的活动,也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派专人负责落实。二要进行安全教育,说明注意事项,身体状况欠佳或年龄超过70周岁的会员原则上不参加体育类的竞技性比赛活动。
(二)积极自愿原则。离退休教职工要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身体状况量力而行、自愿选择参加各种文体活动。
(三)就近为主的原则。依托各二级文体协会,立足校内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适当进行校区间的交流活动、省市的比赛(表演)活动等。
(四)分层负责原则。
1、校区老年文体分会负责各校区文体分协会团队建设和校区文体活动的开展,协助离退休工作处组织校区离退休教职工参加全校性的活动。
2、学校老年文体协会负责校区间的交流活动和外出比赛的选拔活动,协助离退休工作处组织全校性的大型活动。
3、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抓好离退休教职工文体活动的领导、协调工作和全校性的大型活动以及外出比赛、表演展示等活动。
(五)适度激励原则。为鼓励离退休老同志积极参与文体活动,对参与比赛(表演)且为学校赢得声誉的团队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适度进行物质奖励。
二、组织管理
(一)活动的计划。由离退休工作处和校老年文体协会共同讨论,制定文体活动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形式、时间、地点、负责人等,各校区老年文体分会要在此基础上制定本校区的活动计划,并报离退休工作处活动管理科备案。
(二)活动的方案。每项活动必须制定完整的方案,内容包括活动形式、参与对象、时间、地点、交通、器材、服装、安全措施、服务措施、注意事项、有关责任人等。大型活动的方案必须经集体讨论制定。
(三)活动的审批。组织全校性的活动或代表学校外出参加文体竞赛和表演必须报离退休工作处领导批准,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活动或外出住宿的活动必须经离退休工作处领导批准。
(四)活动的开展。
1、参加省市级以上举行的老年文体活动,必须以省市相关部门的老年文体活动通知为依据,在校级选拔赛的基础上由处行政以学校名义派专人带队组织参赛。
2、校级文体活动以校区为单位组队参加,参加人员仅限于我校离退休教职工。活动所在校区办公室负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活动经费
(一)日常活动经费
日常活动依托各二级文体协会开展。离退休工作处从退休人员活动经费中划拨一定的经费支持二级协会的发展和活动开展。
1、二级协会经费划拨标准
二级协会经费由协会运转经费和协会人员经费两部分组成。协会运转经费为2000元/年,协会人员经费按以下标准累计拨付:
(1)会员人数30以内(含30人):35元/人·年;
(2)会员人数30人以上:30元/人·年;
协会运转经费和人员经费两项累计最多不超过5000元;新成立的协会成立当年可根据设备添置需要酌情增加不高于1000元的协会建设费;
2、二级协会经费使用范围
(1)协会日常活动;
(2)协会比赛活动;
(3)协会教学活动(不得低于协会经费的20%);
(4)协会基础运行(不得超过协会经费的20%)等。
(二)竞赛(表演)活动经费
为了用有限的经费保障更多活动的正常开展,原则上只为竞赛(表演)活动提供基本条件的经费。
1、报名费。由离退休工作处批准组队参赛的活动,产生的参赛报名费用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同类文体竞赛活动原则上每年报销一次参赛报名费。
2、服装。参加文体竞赛或表演活动,需要统一着装的,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一定的服装费。
(1)赛后服装由参赛(演)队员自行保管的,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服装费的比例分别为国家级100%、省级85%、市级70%、校级50%,余下部分由协会自行解决(每套服装未超过200元以实际价格乘以相关比例,超过200元以200元为基数乘以相关比例,超过200元部分由队员全额自理或者协会经费解决);
(2)文体竞赛活动产生的非租赁服装费由离退休工作处100%负责的,赛后服装由活动管理科统一保管;
(3)参加省市级及以上文体竞赛活动产生的服装租赁费由离退休工作处统一负责。
(4)原则上校区及城区间的交流比赛活动不予以服装费支持。校级及以上非文艺表演活动服装原则上五年以内不予重复报销。
3、伙食补助。
(1)参加市级及以上的竞赛活动,比赛当日若因误餐原因原则上可以按学校规定的标准报销工作餐补助;
(2)参加校级竞赛活动,比赛当日若因误餐原因原则上可以按20元/人的标准发放工作餐补助。
4、交通补助。
(1)参加市级及以上的竞赛活动,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或参赛人数较多等则由离退休工作处安排车辆接送;
(2)校内比赛活动,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大型活动则由离退休工作处统一安排车辆接送;
(3)参赛队员、评委或其他工作人员在未经处领导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在活动之后报销交通补助。
5、劳务补助。
校级及以上文体竞赛活动,聘请相关人员担任评委或其他辅助性工作,可发放一定的劳务补助。
四、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仅限于我校离退休教职工。按照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进行奖励,物质奖励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离退休教职工团体或个人。
(二)奖励对象。我校离退休教职工参加国家级综合性赛事、全国性文化体育赛事、省市级文化体育竞赛获得前八名奖励的团体或个人;全校性的比赛活动,成绩为第一、二、三名的代表队和成绩为前八名(参赛人员不超过20人为前三分之一)的个人。
(三)奖励标准。
1、代表学校参加全国及省市级比赛,行为举止文明礼貌,体现团队良好素养,发放选拔组队参赛奖:5人以上10人以下200元,10人以上500元。国家级、省级、市级可分开计算,累计奖励。其中,活动收取参赛报名费的,本奖励需先抵充报名费;主办方发放奖励的,奖励金额5人以上10人以下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10人以上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超过标准的不再发放参赛奖;
2、代表学校参加全国及省市级比赛取得名次的参赛团体或个人,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具体奖励金额见表一和表二:
表一:活动奖项设置名次奖的奖励标准
奖 项
级 别 |
团体奖 |
个人奖 |
||||||||
第1名 |
第2名 |
第3名 |
第4-5名 |
第6-8名 |
第1名 |
第2名 |
第3名 |
第4-5名 |
第6-8名 |
|
国家级 |
3000 |
2500 |
2000 |
1500 |
1000 |
1500 |
1000 |
800 |
600 |
500 |
省 级 |
2000 |
1500 |
1200 |
1000 |
800 |
800 |
600 |
500 |
400 |
200 |
市 级 |
1000 |
800 |
600 |
500 |
400 |
400 |
300 |
200 |
100 |
60 |
表二:活动奖项设置等级奖的奖励标准
奖 项
级 别 |
团体奖 |
个人奖 |
|||||
金奖 |
银奖 |
铜奖 |
普奖 |
金奖 |
银奖 |
铜奖 |
|
国家级 |
2000 |
1500 |
1000 |
800 |
1000 |
800 |
600 |
省 级 |
1500 |
1200 |
800 |
600 |
600 |
400 |
300 |
市 级 |
800 |
600 |
400 |
400 |
300 |
200 |
100 |
备注:“金奖”、“银奖”、“铜奖”可视活动举办方评奖情况分别对应“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普奖”为活动主办方不区分名次,统一发放奖牌奖金的奖励形式,未发放奖牌奖金的不列入“普奖”范围。
3、校内活动奖励,具体奖励金额见下表:
奖项 级别 |
团体奖 |
个人奖 |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普奖 |
第1名 |
第2名 |
第3名 |
第4-5名 |
第6-8名 |
|
校 级 |
600 |
500 |
400 |
400 |
100 |
80 |
60 |
40 |
30 |
校区级 |
200 |
150 |
100 |
100 |
50 |
40 |
30 |
20 |
10 |
4、其他综合性奖励:
奖 项 级 别 |
优秀团体 |
优秀个人 |
国家级 |
1000 |
500 |
省 级 |
800 |
300 |
市 级 |
500 |
100 |
校级 |
300 |
100 |
备注:“综合性奖励”为文化艺术体育等职能部门≥1个年度开展一次的综合性评比活动。
5、同一离退休教职工同年参加的同类竞赛中,获得多个可奖单项名次的,按照最高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进行奖励。获得相应“级别”奖项的活动举办单位至少应为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协会系统内部奖励参照以上标准相应降低一个级别。
五、其他事宜
1、未经离退休工作处批准参加的各类比赛活动不予以经费支持和奖励;
2、参与人员不超过20人的比赛项目(节目)发放各类补助和奖励金额省级累计不得超过4500元、市级累计不得超过3500元(不含个人名次奖励);国家级赛事及20人以上比赛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由处务会讨论决定。
3、参加城区和其他群众团体组织的比赛以及对外交流赛、友谊赛,一律不发放奖励。
4、经离退休工作处批准,为大型活动和推广新项目聘请的艺术指导或教练,发放一定金额的劳务费,具体金额由离退休工作处处务会讨论决定。
五、附则
1、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离退休工作处。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科技大学离退休工作处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